-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12 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闽政办〔2008〕1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今年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年,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行政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还没有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的,在保证现有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尽快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位。
(二)加强工作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要有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各设区市要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一个县(区)政府、一个乡(镇)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单位,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7月底前要将试点单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的要求,学习借鉴好的做法,结合实际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科学分类,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加科学合理。
(二)抓紧清理政府信息。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和非政府信息,准确区分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今年年底前要将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完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上网公布。
(三)在抓好主动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规范和细化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服务方式和内容,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要求和办理时限,确保公众的申请、咨询有人受理、按时回复。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一)省监察厅、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抓紧制定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送交办法,争取9月底前出台。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衔接,及时反馈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加强考核评议,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一)充实和丰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专栏内要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强化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威性和标准文本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和机制,规范政府公报的形式和内容;要侧重刊登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
1.各级国家档案馆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使查阅内容更加丰富,查阅方式更加便捷。
2.省文化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快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
五、进一步有效开展学习培训
各设区市要把市直部门、乡镇政府工作机构人员作为培训重点。通过集中授课、开办讲座、座谈研讨、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地做好《条例》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通报省人事厅组织的《条例》开放式网络培训结果。
六、进一步加大调研指导督促检查力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好经验,及时向上一级工作机构报送信息。通过经常性的调研活动,年底前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促进和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省政府办公厅将通过调研和检查,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三)加强工作交流,采取专题研讨、现场观摩等方式,加强各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下半年组织1至2次的专题工作交流座谈会。
七、推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做好指导协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公开的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适时召开以上《条例》规定的两类信息公开主体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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