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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会组委会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 【发布日期】2008-06-16
- 【生效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保证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和《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八部门决定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开展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安排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要求,联合对本辖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自查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改建议和措施等。
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派出8个督查组,分别由各部门领导带队,于6月下旬对部分省(区、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和化工企业集中的省(区、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情况,特别是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2.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地方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配合情况。
(二)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检查情况。
(三)对化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调查摸底和检查情况。
(四)对非法宣传、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网站的查处情况。
(五)案件查处情况:
1.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的查处情况;
2.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走私案件的查处情况;
4.部门间案件的移交和协查情况。
(六)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宣传培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反映治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个别交流、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准确掌握兴奋剂治理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在自查、督查工作中,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治理工作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曝光典型案例,大造声势,形成震慑。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将在各地自查和部门联合督查的基础上,对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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