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61号
- 【发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61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法规和导则,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申请及其附件。
根据审查结论和对首次投料以来试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我局认为,(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设计、建造和试运行满足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的条件。现批准(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正式运行并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见附件)。
在(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运行中,你院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确保(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运行安全。
附件:运行许可证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核安证字〔2005〕0501号
运 行 许 可 证
项目名称:(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法人代表:赵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Gd2O3-UO2可燃毒物钆棒生产线技改项目安全分析报告”和“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投料试运行总结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审查结论和对首次投料以来试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我局认为, 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设计、制造和试运行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现批准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正式运行并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在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的运行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对设施的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确保设施在批准的限值和条件下运行。
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严格履行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及其程序。
4.本批准书所允许的核活动为采用天然或低富集度UO2粉末(235U富集度不超过4%)生产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年生产能力不超过10吨(U)。
5.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铀浓度、个人剂量不得超过附件中所规定的限值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的ALARA原则。
6.放射性废气、废水排放严格控制在附件中所规定的排放限值以内。
7.对该设施任何与安全相关物项、限值与条件的变更和修改,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8.对该设施任何重大的组织机构变更,包括质量保证和应急组织的变更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9.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川核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报告放射性废水、废气排放监测和分析的数据。
10.具体限值与条件见附表。
附表:
(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安全限值和条件
序号 | 岗位或系统 | 控制参数或条件 | 安全限值或条件 | 备 注 | ||||
1 | 三废处理 与排放 | 废 气 排 放 | ||||||
铀气溶胶总排放限值 | £ 1.5x10 8 Bq/a | |||||||
废 水 排 放 | ||||||||
排出流排放限值 | £ 4.5 x10 8 Bq/a | |||||||
固 体 废 物 | ||||||||
贮 存 | 申请豁免的废物必须符合GB9133-95中7的要求;暂存废物应适度包装;运出厂外的废物应满足运输和处置要求。 | |||||||
2 | 辐射防护 | 职业照射剂量 | ||||||
混 料 | £ 10 mSv/年 | |||||||
粉 冶 | £ 10 mSv/年 | |||||||
氧化煅烧 | £ 10 mSv/年 | |||||||
维 修 | £ 10 mSv/年 | |||||||
分 析 | £ 5 mSv/年 | |||||||
岗位空气中的铀浓度 | ||||||||
混料、压制、磨削、烧结、煅烧 | £ 0.7 DAC | |||||||
其余岗位 | £ 0.3 DAC | |||||||
3 | 表面污染 控 制 | 工作台[1] | 控制区 | a | b | 满足GB11871-2002的要求 限值的单位为Bq/cm 2 | ||
设 备 | 极毒性 | 其它 | ||||||
墙 壁 | 4 | 40 | 40 | |||||
地 面 | 监督区 | 0.4 | 4 | 4 | ||||
工作服 | 控制区 | 0.4 | 0.4 | 4 | ||||
手 套 | ||||||||
工作鞋 | 监督区 | 0.04 | 0.04 | 0.4 | ||||
手、皮肤、内衣、 | 0.04 | 0.04 | 0.4 | |||||
工作袜 |
[1] 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