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175号
- 【发布日期】2008-07-09
- 【生效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龙政综〔2008〕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08]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强现有,严控新建
水泥是我市的传统产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到2007年底,全市水泥生产能力达2722万吨,加上在建和核准的8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合计产能1400万吨,扣除2008、2009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45万吨,全市水泥生产能力仍可达3600万吨。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7]159号),到2010年,全市水泥产量控制在25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量1800万吨,占全市水泥总量的70%。考虑到资源保障、节能减排、全省调控等因素,按照“只上新线、不布新点”的原则,从现在起,暂停新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申报或审批;但为了发挥已建及在建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规模效益,对已建及在建一条生产线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可酌情支持其建设第二条生产线。
二、联合审查,严格把关
为严格控制总量,加强项目审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审查制度。今后所有拟建新型干法水泥申报项目,都必须经过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市建材产业发展协调小组主要组成部门(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联席会议审查,共同把关,报市政府批准。凡未经联合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单独为业主出具申报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
三、落实政策,严格准入
1、各县(市、区)必须坚决完成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任务进度,并按要求拆除落后水泥产能主体设备。对已核准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淘汰不低于50%机立窑落后水泥产能的政策,凡是没有兑现承诺的县(市、区)暂停上报新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对新申报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要严格按照省里要求,执行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政策。
2、严格水泥粉磨站建设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08]8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7]159号),原则上不允许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为粉磨站。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县,原则上不再审批水泥粉磨站项目;没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县,可布局建设一家符合政策要求的水泥粉磨站。严禁将落后水泥产能转产胶结材等品质落后的水泥替代品。
二○○八年七月九日
闽政办〔2008〕8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我省水泥工业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引导水泥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水泥生产总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强化我省水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一)切实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各地必须按照《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6〕608号)的要求,完成年度和“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目标。在2007年淘汰的落后产能,其主体设备应及时进行拆除,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市应对淘汰的落后装备拆除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于未按计划拆除主体设备的企业,有关单位不得为该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二)各设区市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水泥结构调整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善后工作。严禁企业将落后生产产能转产品质落后的水泥替代品。在闽政文〔2006〕608号文件下达前已经关闭淘汰的水泥企业,其产能不得重新计入各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不得享受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资金补助,不得计入“上大压小”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计划之外的水泥企业要求实施淘汰的,可于上一年度提出淘汰申请,由设区市政府确认并对外公布后补充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
(三)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电价政策。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做好差别电价征收工作。省级电网部门及各设区市应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差别电价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差别电价全额返还各设区市用于水泥结构调整工作。
二、从严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从2008年起,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布点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现有企业改、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含粉磨站项目),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会签核准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对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要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
(一)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必须完成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任务进度,并已按要求拆除落后水泥产能主体设备。对仍有落后水泥产能的地区,采取等量淘汰或淘汰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50%的落后水泥产能,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
(二)对于上报请求核准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深入项目厂址实地核实项目建设条件。
(三)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可开采30年及以上的石灰石矿山资源并已取得矿山开采许可证。项目单位需提交经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矿山资源储量详查报告。
(四)水泥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矿山开发应符合环境保护、尾矿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开采后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三、加强水泥粉磨站建设布局管理
根据我省沿海城市的市场容量、交通条件、混合材资源,合理布局建设粉磨站。加强水泥粉磨站建设布局管理,支持我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省内水泥消费集中地区投资建设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粉磨站;各地上报招商水泥粉磨站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布局管理要求。原则上不允许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为粉磨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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