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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6〕020号
  • 【发布日期】2006-04-07
  • 【生效日期】2006-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市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更好地为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力调查制度的主要任务

劳动力调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制度。主要任务是及时收集和整理我市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准确地反映我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及结构,为各级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提供客观依据,为改进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就业管理提供信息咨询。同时,为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提供技术保证。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从2006年起实施。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暂按5月、11月调查两次。从2007年开始,每季度调查一次,分别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进行。其中,每年前三个季度按国家调查方案确定的样本量进行调查,及时反映全市总体劳动力变动情况;第四季度调查按我市扩大的样本量进行,以满足我市对劳动力调查资料的需求。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劳动力调查对象为居住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的16岁及以上的全部人口。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状况、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等;

调查对象的就业情况,包括:上周工作情况、行业、职业、上周工作的单位或工作类型、就业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收入情况等;

调查对象的失业情况,包括:上周未工作原因、3个月内是否找过工作、能否工作、主要生活来源等;

调查对象的社会保障情况,包括: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三、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按在地原则,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由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小区由市统计局依照国家调查方案逐年抽取。调查小区要尽量分布在全市所有街乡镇。

四、劳动力调查的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劳动力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调查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精心制定方案,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并从组织、技术、人员力量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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