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中所含兴奋剂成分按照《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械[2008]244号
  • 【发布日期】2008-05-16
  • 【生效日期】2008-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中所含兴奋剂成分按照《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中所含兴奋剂成分按照《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我局接到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在部分药械结合的医疗器械中含有兴奋剂成分。经研究,药械结合的医疗器械中含有兴奋剂成分的,所含兴奋剂成分按照《 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