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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三、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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