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许函[2009]144号
- 【发布日期】2009-06-24
- 【生效日期】2009-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评审专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评审专家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09]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的技术评审工作,确保化妆品技术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卫生部于1999年底建立了化妆品评审专家库,承担化妆品技术评审及相关咨询工作。该专家库在化妆品评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将重新聘请化妆品评审专家,并建立新的化妆品评审专家库,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新一届化妆品评审专家。现将有关评审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化妆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化妆品技术监督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和医院等单位,涉及生产工艺、毒理、理化、皮肤科学(中医、西医)、化妆品卫生标准、微生物、中药化学、生药(中草药、药用植物)、化妆品配方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了解化妆品及相关的管理法规;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七)不在化妆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八)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化妆品的技术评审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推荐方式
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非所在单位推荐,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
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截止日期后推荐的专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化妆品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并适时予以调整。
联 系 人:徐琨
联系电话:010-63703355转532
电子邮箱:xk@ZYBH.GOV.CN
传 真:6370355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佳
联系电话:010-88330422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评审专家推荐表
附件2:委员推荐表(推荐单位填写)
附件3:委员推荐表(推荐专家填写)、推荐专家简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