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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四川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07号
  • 【发布日期】2006-10-19
  • 【生效日期】2006-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四川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四川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6〕40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川府函〔2006〕1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省提出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生态省建设有利于促进你省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升你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全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你省建设生态省,对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你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请按照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建议你省安排必要的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支持有关试点示范工程和项目,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省建设。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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