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漳州市
- 【发布文号】漳政综〔 2008 〕137号
- 【发布日期】2008-08-08
- 【生效日期】2008-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
(漳政综〔 2008 〕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 各大中专院校 , 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 〕 3 号)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本地企业改制上市,更好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 2007 〕 13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认识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先后有 3 家国有企业在境内 A 股市场上市,累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超过十亿元,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支撑了我市一批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与国内、省内先进地市相比,我市上市公司的数量、产业构成、竞争实力、再融资能力以及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总量等仍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目前已经形成一批资产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势企业。这些企业是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很好的上市潜质。各级各部门应牢牢把握我国证券资本市场已进入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切实增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学习资本市场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驭资本市场的本领,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二、优化企业上市的政策环境
2 、明确政策导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具体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使用、项目许可、财税支持、投资准入、人才引进、劳动用工、企业并购重组以及本地创业投资机构及私募股权市场培育等方面,研究出台并分解细化有关专项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改制上市。
3 、灵活运用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政策、募集资金投向具体明确、改制基础工作规范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较强、市场前景广阔的拟上市企业,要按“一企一策”原则灵活把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尽量减少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4 、坚持特事特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拟上市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行政审批,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建立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
5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兑现支持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
对完成辅导验收,正式向证监会上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IPO )的企业,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 70% 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投资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跨县域投资的,为项目投资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人民币(或外币等值) 3 亿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募集资金 3 亿元到 10 亿元的,奖励资金从 50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1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从 120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15 万元。
6 、企业境外或异地“借壳”上市且总部设在漳州,通过“壳”公司成功实现首次发行上市或首次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本市的,比照前条享受同等奖励。
7 、本地上市公司成功实现再融资,单次募集资金超过 3 亿元,且按照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70% 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投资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单次再融资规模 3 亿元至 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 5 亿元至 10 亿元的,奖励资金从 50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从 75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10 万元。
8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核算、统一会计基准、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调帐等原因,增加账面利润而补缴的所得税款,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办审核确认,报同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同级政府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列入预算,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9 、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后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列入预算,奖励给企业,上市后自行终止。自企业上市当年起计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列入预算,奖励给企业。
10 、对在县(市)注册且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IPO )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其余奖励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在芗城、龙文及与市本级财政有分成关系的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 5 至 9 条各奖励项目均由企业自行申报,经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投资地发改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经贸、人行等部门联审,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1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公司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等交易服务费。
12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本运营的若干意见》(漳委发〔 2002 〕 9 号)精神,对拟上市企业继续实行土地收费及其它规费优惠。本意见未予明确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13 、企业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标准的,优先纳入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列入省、市投资规划、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做为投资方。
14 、上市公司及已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
15 、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帮助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各级产权交易中心、投资银行或创投机构等,寻找战略投资伙伴、策略投资者或引入创业投资资本,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16 、健全领导机制。市政府设立漳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设立专家顾问组,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咨询。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企业上市。
17 、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全市大力宣传资本市场的政策法规,宣传企业上市的途径、办法,宣传上市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浓厚舆论氛围。通过举办改制上市培训班、每年在北京、香港各举办一次上市培训活动、组织“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对资本市场和改制上市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8 、强化工作协调。市上市办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规划、上市后备企业筛选培育及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帮助拟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形成“发掘培育一批、改制重组一批、申报保荐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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