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22号
- 【发布日期】2006-03-17
- 【生效日期】2006-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6〕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要求,现就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引导他们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和认识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中的一系列举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向广大退役士兵宣讲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教育他们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等问题,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定树立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增强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各区县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资格证书。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做好服务工作。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继续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5月底以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再行分配。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交纳保险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二)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31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总参谋部规定的调整精简部队中服现役满10年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6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城镇退役士兵从2006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乡镇或人才与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二、三等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六)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其中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维护和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
今年我市继续深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安置难度加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人事、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安置工作改革的先进典型,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和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要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曝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