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4-07
- 【生效日期】2008-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粤府办〔2008〕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制定我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我省“双千”节能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制订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省、市能耗指标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经贸委、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粤府〔2006〕125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国家及省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报省经贸委核定,并抄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市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送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25日前编写我省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定后于3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减排办。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等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组织、人事部门。
(三)按照国发〔2007〕36号文规定,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按属地原则由我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省统计局核定;省经贸委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
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备案,抄送省节能减排办。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级以上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市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省暂停对该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并按照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限期进行整改。国家与省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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