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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98号
  • 【发布日期】2005-11-24
  • 【生效日期】2005-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豫政办 〔2005〕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据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4月底,全省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4472.55公顷,闲置和空闲土地2355.7公顷,低效使用的土地1569.58公顷,1999年以来因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压卷涉及的土地4127.60公顷,共计12525.43公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消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益。现将各类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文之日起满1年未办理供地手续或实施具体供地行为的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依法批准后满1年未供地的,要调整用地项目,不再受理新的建设用地申报;满2年未供地的,要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减的指标由省集中安排使用。

2005年年底前,各地要把2004年以前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全部供应出去。对经营性用地,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规定和各省辖市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指标以内。可以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要限定动工建设时间和进度,超过限定动工建设时间的,要收取闲置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限定建筑规模、户型面积、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建设单位的利润不得高于3%,并向社会公示,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供而未用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建设的土地。对2005年4月底之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满1年未开发建设的,或动员收回重新处置;或收取闲置费,闲置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宗地出让价总额的20%。对满2年未开发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空闲土地

空闲土地是指原批准使用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因迁址重建等停止使用的土地,企业停产、关闭或因环保要求限制使用的土地,无主地、废弃地等。

对因单位撤销、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等形成的空闲土地,可直接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其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限制使用的企业用地可进行土地置换。

对无主或废弃的空闲土地,要在媒体或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告确认。确属无主或废弃又无权属纠纷的,要依据城市规划用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处置。

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迁址重建或根据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的空闲土地,要将其原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列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四、关于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对出让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法定时间、划拨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或法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不到2年的,按不低于宗地总价20%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退回已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费用;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实施的,或核减用地指标,或调整用地项目,或恢复土地耕种。

对因规划用途调整或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形成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土地用途和确定的使用条件,重新约定限期开发时间,或协商等价置换,或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因贷款抵押形成的闲置土地,作为偿还贷款已由金融机构质押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所得土地收益中,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用途的评估地价作为收购价,收购价款可用于偿还债务;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尔后再偿还债务。

对因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司法判决已生效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按出让土地处置,先补交出让金,后偿还债务。未结案且属国有划拨土地暂不便收回重新处置变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关于低效使用土地

低效使用土地是指现使用面积超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土地,与城市规划用途不符合需要迁建的土地,产业结构调整需退出的企业用地,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因产品滞销、经营不善等造成亏损的企业用地,课题研究或科研内容明显落后的事业单位用地,以及设施陈旧、社会利用效益低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用地等。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超过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的企业用地,不再增加新的用地面积,或随同企业改革一并处置,或收回使用权重新处置,或整体搬迁置换,或鼓励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但超出用地控制指标属划拨土地的,进行指标核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便收回的实行有偿使用;属出让土地的,其使用权可协商进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旧城区待开发改造因资金短缺无力开发或亏损、落后企事业单位使用形成的低效土地,以及社会效益低下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建筑用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可将拆迁改造、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虑,制定年度盘活计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改造。

对乡镇企业用地量大造成的低效使用土地,可参考国家或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审核。超出标准部分实行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采取措施鼓励其在产业集聚区或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内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依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调整使用或收回、收购后重新处置现有存量建设用地,2005年力争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0%的责任目标,200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杜绝产生新的土地资源浪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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