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63 号
- 【发布日期】2008-08-12
- 【生效日期】200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263 号)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15号),福州市、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审查,核减用地206.526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1.6312公顷,农用地转用50.915公顷,占用耕地21.6233公顷,核减的用地要在申报的用地区位范围内予以落实;批准用地873.369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65.957公顷,农用地转用414.4762公顷,占用耕地249.6183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用地39.828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4.1594公顷,农用地转用12.8335公顷,占用耕地2.6804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二、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等建设,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
三、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分批次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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