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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2009年第101号
  • 【发布日期】2009-11-09
  • 【生效日期】2009-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

(2009年第101号)




近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从进口加拿大、澳大利亚油菜籽中截获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专家风险评估认为,该病菌是一种真菌病害,对我国油菜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防止油菜茎基溃疡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有关方面协商,按照WTO有关规则,现发布进口油菜籽紧急检疫措施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5日起,贸易商签订进口油菜籽贸易合同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前,获准对华出口油菜籽的国家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尚未获得油菜籽输华检疫准入资格的国家或地区,由其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油菜籽输华申请,并提供油菜产区油菜茎基溃疡病等有害生物发生、控制措施等技术资料,经中方专家风险评估,并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后,方可允许进口。

二、从加拿大、澳大利亚进口本生产季节收获的油菜籽,实施以下过渡性检疫措施:

(一)从2009年11月15日起,加拿大、澳大利亚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输华油菜籽实施油菜茎基溃疡病菌批批检测,并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检测结果。

(二)如检测未发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该批油菜籽可正常输往中国。如检测发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该批油菜籽可输往中国油菜非主产区海南、广东、广西、福建、河北、辽宁、天津海运口岸,在港口附近经考核符合检疫防疫要求的加工厂定点监管加工。

三、油菜籽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针对油菜茎基溃疡病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检测。如发现检验检疫问题,将采取退运、转口、销毁或调往其他口岸等措施。

四、自2010年新的油菜生产季节开始,加拿大、澳大利亚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应对油菜产区进行油菜茎基溃疡病菌等疫情调查监测,建立出口油菜籽分类收获储运体系,确保输华油菜籽不带油菜茎基溃疡病,并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不带中方关注的油菜茎基溃疡病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进口商和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防止油菜籽及植物残体在接卸、运输等过程中撒漏,并在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加工厂存放、加工。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要集中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做焚烧、深埋等处理。进口油菜籽严禁作种用,不得转卖其他企业。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进口油菜籽接卸、运输、存放、加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在进境港口、加工厂周边地区开展油菜茎基溃疡病等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与调查,发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的,应按照《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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