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3-30
- 【生效日期】2007-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穗府〔2007〕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林业、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的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和具体位置,不得将临时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建(构)筑物,确需占用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绿线,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采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由市建设和国土房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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