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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5-10-19
  • 【生效日期】2005-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关于对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甲级单位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和换证的通知




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05年11月和12月,分二批对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各批次省份及受理时间

第一批省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河北、青海、新疆

第一批受理时间:2005年10月31日-11月4日

第二批省份:北京、天津、山西、内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

第二批受理时间:2005年12月5日-9日

二、请各持证单位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期限后五日内统一转送国土资源部。

三、本次仅受理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甲级单位资质的重新核定和换证申请,不受理资质的升级申请。资质的升级申请,按照“三个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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