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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56号
  • 【发布日期】2008-08-14
  • 【生效日期】2008-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解决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今后5年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培训80万人,创业培训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乡劳务输转每年新增10万人,劳务收入年增长15%以上,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增长10%,到2012年,全省劳务输转规模达到450万人,劳务收入404亿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创造和改善公平就业环境。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努力扩大就业,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改革发展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增加就业总量,拓宽就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宽就业门路。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务输出政策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主体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完善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政策体系,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四)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普遍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已经制定出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上的要求加以完善,并做好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尚未出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市县,要在2008年底前出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

1.持《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2.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3.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4.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5.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7.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8.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实施工作。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抓紧制定出台《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依法促进就业。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入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活动。

(一)用政策扶持创业。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业富余劳动力等社会群体充分利用创业扶持政策自主创业。从开拓市场、健全服务入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包括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小区绿化、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家政服务等,开发创业项目。以发展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技术创新型、服务商贸型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打造知名品牌。引导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妇女创业与残疾人创业活动。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立创业园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帮助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企业孵化、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高等院校,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社会各类创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要采取各种方式,根据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环境。

(三)开展“创业甘肃”主题活动。组织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博览会”、“创业校园行”、“回乡创业带头人和创业明星”评选、全民创业先进事迹报告团宣讲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促进全民创业。

四、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要求,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城乡统筹就业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收入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统一列入“金保工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各级团组织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未就业已参加失业登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对青壮年劳动者有组织地开展订单式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初中后、高中后学生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层次,把建立妇女、农民工和保安、保绿、保洁、保姆等人员培训基地和劳务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好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在农民工元旦、春节返乡期间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培训、远程教学、学术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积极开展人才咨询、个人职业生涯设计、人才测评等各种人才资源开发服务。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证》工本费由省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省劳动保障厅制订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技能不适应岗位等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畅通大学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省劳动保障厅规定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

(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将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卫生间保洁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市州,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全省统一实施《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他们积极就业。

(四)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因资源枯竭、企业停产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积极支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转移就业。

(五)积极帮助受灾劳动者实现就业。建立危急灾害情况下的就业促进应急机制,认真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地震灾区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将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安排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七、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三)加强对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意见,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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