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5-05-10
- 【生效日期】2005-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 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3%
2、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2%
3、其他日本公司 151%
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11%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
3.其他欧盟公司 151%
三、 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5月10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五、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六、 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 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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