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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与U-Gd核燃料有关章节内容修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与U-Gd核燃料有关章节内容修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与U-Gd核燃料有关章节内容修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7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评田湾核电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与U-Gd核燃料相关章节的函》(苏核发〔2006〕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核动力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田湾核电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与U-Gd核燃料相关章节的内容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在使用U-Gd核燃料的换料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核安全法规的规定和《田湾核电站换料大纲》(修改版)的要求实施操作,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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