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14
- 【生效日期】2007-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6月以来,我国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疫情大幅上升,部分省份相继发生多起暴发疫情。截止9月9日,全国已报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36874例,无死亡;与去年同期(7721例)相比,报告病例数上升了377%;全国共报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2起,比去年同期(2起)相比有大幅上升,主要以学校聚集性事件为主。
为有效预防控制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防控工作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本地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疫情情况,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筛查疑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人,减少误诊和漏诊。一旦发现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同时要协助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学生晨检等监测工作,一旦发现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聚集病例,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加强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疫情发生后,要在疫点、疫区开展深入的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并协助发生疫情的学校等单位做好卫生处置工作,严防疫情传播蔓延。
四、加强重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游泳池、洗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防范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高发地区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关闭游泳池、洗浴等公共场所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宣传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要重点宣传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的传播方式和预防方法,提醒公众注意眼部卫生,倡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不揉眼、不共用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等,以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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