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
-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5]378号
- 【发布日期】2005-09-19
- 【生效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5]378号)
2004年商务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后,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有部分地级以上的城市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工作。吴仪副总理在2005年全国流通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做而且一定要抓紧做好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县级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认识
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全面、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在我国商业领域按照加入WTO承诺全面对外开放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于加强对商业领域外资进入的引导,保障内外资商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商业设施建设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点,在组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时,都必须将商业网点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度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由城市商务、城乡规划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并给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开展。省级商务部门应指定机构负责督促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期仍然没有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
三、切实提高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水平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咨询,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布局和建设时序。内容应符合商务部印发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的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城市的特色;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防止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倾向。
四、认真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工作
城市商业网点(包括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店、购物中心、餐饮店等)的新建和改、扩建,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的用途,都必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参与对新建大型商业网点的论证。新建大型商业网点的选址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更新过程中商业网点的规划布置,应当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商业网点,应当通过规划的调控和引导,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鼓励和限制建设的商业网点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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