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57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8〕19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等(以下称“九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以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性关闭的“九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三条奖励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奖励标准以及参照各行业、企业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因素确定。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奖励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奖励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奖励100万元。非立窑水泥企业(除粉磨站外)按设计年产能,每吨奖励10元,粉磨站每吨奖励5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和生产规模计算削减COD排放量,按每吨3300元的标准奖励(对属2007年应淘汰的年规模小于1?7万吨化学制浆、3?4万吨草浆生产线按废纸造纸排放标准计算COD)。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四)关闭小炼铁、小炼钢。高炉、转炉、电炉按设计年产能计算,每吨钢、铁奖励15元。
(五)关闭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关闭小酒精生产能力每吨奖励100元,小味精、小柠檬酸每吨生产能力奖励200元。
(六)关闭小印染。关闭布生产能力每万米奖励1500元,其中针织印染能力每吨换算为0?91万米布。
第四条奖励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两型”社会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奖励资金安排原则: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打捆,按关闭企业生产规模(小纸厂按削减COD排放量)奖励标准测算,奖励资金指标分行业下达到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奖励资金拨付:对于完成关闭任务的地方,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关停企业申请奖励资金书面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一次性下达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奖励资金由关闭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关闭企业相关支出,包括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含放射源处置费用)等。
第八条奖励资金监管: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共同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政府部门的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仅适用于2008年九个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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