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149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9〕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对建设用地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全市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相当有限,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发造地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开发造地的规划编制
科学编制造地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围涂造地和建设用地复耕是我市耕地补充的主要来源,也是开发造地工作的重点。开发造地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开发造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相关工作。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政策,兼顾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造地区块优先纳入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要结合下山移民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改造政策,鼓励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高山及偏远山区农民向外搬迁,加强农村废弃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耕整理。
加大开发造地力度。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凡坡度25度以下,土层厚、有水源的林地、园地、未利用地等,都可纳入耕地开垦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地、园地垦造为耕地的,在林地占一补一后实现面积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及时在图版上将林地变更为耕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滩涂围垦后,要从严控制转为建设用地,最大限度地实施开发造地,努力增加新垦耕地面积。要不断提升围垦新增耕地地力,符合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明确主体,规范程序,努力提升开发造地质量
明确开发造地实施主体。围涂造地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和建设用地复耕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下达年度开发造地任务。
明确开发造地实施程序。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开展开发造地项目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30亩以上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和建设用地复耕立项申请,由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项目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县级开发造地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批。滩涂围垦可在堵口合拢后申报开发造地立项。
严格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开发造地项目完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开发成水田的,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耕作层不得小于30厘米,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设施达到10年一遇;开发成旱地的,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土层总厚度达到60cm-80cm,适合农作物耕种,沟渠路配套。低丘缓坡开发耕地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田坎,并用砼压顶,防止水土流失,并应相应设置施肥、防病治虫等水源设施。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应设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设沿山排水沟;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砼压顶。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利用丘陵山地、溪滩地、废弃矿山、废弃建设用地等开垦耕地项目,其表土必须为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相关费用纳入耕地开垦项目预算。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利用表土确有困难,应制定地力培肥计划,建立养护制度。
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开发造地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当地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项目工程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未经审计或审计有重大问题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开发造地工作纳入“重大项目保廉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对开发造地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开发造地工作积极性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和建设用地复耕产生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属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的开发造地,产生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属归国有林场所有;新增耕地指标由政府按市场价格有偿调剂使用。围涂造地产生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原则上归所在县(市)区政府所有,新增耕地指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使用。政府有偿调剂指标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指标有偿调剂资金必须及时支付到乡镇(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指标调剂形成的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新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也可适当安排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造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滩涂资源等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低限收取森林植被补造费、海域使用金等费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控制工作经费的列支。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评审、招标等前期工作费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7%。
建立奖励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进行考核。对接受委托造地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并从市级造地改地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对开发造地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年度任务或占补平衡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开发造地工作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宁波市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监察、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审计、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开发造地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开发造地实施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造地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县(市)区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政府发改部门负责开发造地项目工程立项审批,重点做好滩涂围垦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开发造地项目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村镇规划的编制;水利部门负责修订滩涂围垦规划,负责开发造地项目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负责开发造地新增耕地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编制地力培肥规划方案,落实后续耕种管护;林业部门负责林地调整规划,充分挖掘绿化造林的潜力或通过山区林地适度减少、平原绿地增加等途径,保持全市林地面积总量不减,拓展较好立地条件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空间,并及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开发造地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涂围垦的海域使用证审批,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及环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造地立项审批,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负责将新增耕地在当年度变更为耕地,对新增耕地指标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附件:宁波市2009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耕新增耕地任务分解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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