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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农卫服务便函[2007]17号
  • 【发布日期】2007-06-13
  • 【生效日期】2007-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检查的通知

(卫农卫服务便函[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

根据《卫生部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要点》提出的“组织检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我司决定对《条例》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一)2007年6月―8月,各省(区、市)开展《条例》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我司抽取部分省份开展《条例》检查。

二、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村医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内容

(一)《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培训考试情况;

2.乡村医生执业权利维护和执业义务履行情况;

3.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情况;

4.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以及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情况;

5.对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和奖励情况;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情况。

(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

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在自查基础上形成报告,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送我司。

联 系 人:服务规划处 陈凯 刘嘉楠

联系电话:010-68792971 68792583

传 真:010-68792343

邮 编:100044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电子信箱:fwghc@yahoo.com.cn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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