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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26号
  • 【发布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闽政办[2007]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将《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同时比照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省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省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规规章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省联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落实。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商宣传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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