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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
  • 【发布日期】2008-11-24
  • 【生效日期】2008-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管理,防止滥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销售流向,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等情况。请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反馈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进一步规范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行为
药品生产企业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全面清理,适度集中销售渠道,选择信誉和管理比较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品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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