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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9号
  • 【发布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9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9号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现将未提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应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四批,989对矿井)予以公告。

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规定,将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分别抄送矿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管。对停产整顿矿井应要求其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同时明确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 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四批)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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