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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562号
  • 【发布日期】2007-05-17
  • 【生效日期】2007-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562号)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上报的《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现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机恒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亿元,注册地为北京。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为张维功。

二、该公司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该公司筹建期为一年,到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须经我会批准,方可延长筹建期。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五、该公司筹建完毕,应及时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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