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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34号
  • 【发布日期】2006-11-10
  • 【生效日期】2006-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23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时井下有393人,事故发生在51108掘进工作面,灾区以外的346人自行出井,在灾区有47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大同煤矿集团及轩岗煤电公司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组的指导下,正在全力搜救。截止11月10日晨,已找到19名遇难矿工遗体,还有28人下落不明。

轩岗煤电公司前身为轩岗矿务局,2002年破产后,2003年改制重组,国有股占52%,其余为职工持股,现归大同煤矿集团管理。所属焦家寨煤矿为国有煤矿,始建于1958年7月,1966年投产,原设计能力为60万吨/年,1993年改扩建至150万吨/年,为高瓦斯矿井。经初步分析,该矿51108进风巷掘进工作面非计划停电、停风后,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继续违章送电,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撤离,之后发生瓦斯爆炸。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该矿供电管理混乱。供电系统存在缺陷,未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井下中央变电所停送电不按规定操作,不做相关记录;担负向51108进风和回风两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的配电点无人值守,没有实行专人送电。据反映该矿平常非计划停电现象多次发生,工作面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存在严重缺陷。

二是瓦斯管理混乱。该矿安装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但日常管理松懈。初步了解在11月1日至11月5日,51108进风巷工作面迎头瓦斯浓度频繁超限。11月5日9时05分开始,该工作面瓦斯浓度明显异常,瓦斯浓度最高超过4%,但未采取处理措施,没有查明原因,没有消除隐患,也没有撤人。11时08分再次停电、停风后,瓦斯浓度从正常值开始迅速增加,到11时25分再次超过4%,直到11时40分左右发生爆炸,在长达约半个小时的时间里,仍没有及时撤人。瓦斯监控系统多次显示该工作面瓦斯浓度异常甚至达到爆炸界限,但生产指挥系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下达撤人指令。

三是现场管理混乱。在51108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之间布置了2个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51108掘进工作面局扇没有安装开停传感器,没有开停记录;11月4日,全矿局扇停了9处次,但没有查明原因。事故发生当班,51108进风和回风两个掘进工作面有1名队长和7名副队长,并有瓦检员、安全员,在工作面瓦斯严重超限的情况下,没有撤出作业人员。据了解该矿51108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在9月23日曾发生瓦斯燃烧事故,之后虽制定了措施,但没有真正落实。

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反映出事故发生单位存在严重麻痹松懈思想,忽视安全,管理混乱,长期存在严重隐患和习惯性违章现象,是事故的根源。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范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的思想倾向。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警觉、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勤勉努力,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要针对冬季煤炭供需旺盛,煤矿企业容易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国有重点煤矿要切实落实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的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照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和先进单位的经验,针对薄弱环节,认真解决习惯性违章的突出问题。各类煤矿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通风和瓦斯管理。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瓦斯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监控设备要每天进行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认真、科学地分析监测数据和瓦斯报表,查找瓦斯超限及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管理人员发现井下作业地点突然停风和瓦斯超限时,必须下令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井下的瓦检员、安全员发现有停电、瓦斯超限现象时,有权下令撤出人员;井下工人发现停电、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涌出时,要立即报告,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

三、切实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煤矿必须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系统,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负荷,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连续安全供电;主要通风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必须采用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管理,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要设计好、维护好、使用好,不得随意摘掉闭锁装置。当出现停电时,一定要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送电。

四、强化矿井技术管理。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核定矿井通风、回采、运输、提升、供电、排水等能力,认真复核矿井生产能力,按照核准的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采掘接替工作,充实技术力量,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续等方面的管理。严禁不合理集中作业。科学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职工培训,认真贯彻、严格实施。

五、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冬季生产特点,集中精力、心无旁鹜,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要着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打击取缔非法采矿窝点,防止非法、违法采煤行为滋生。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特别是加大对改制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立即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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