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房[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10-13
- 【生效日期】2008-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8]26号)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为规范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行为,保证听证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工作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二、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本部门办理该强制拆迁申请所涉及行政裁决案件(含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案件,下同)承办人以外的人员担任。
三、在听证过程中,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过渡周转房是否落实及是否符合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等重点陈述。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依据。
四、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听证申请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并移交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审查;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申请材料和其他事实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申请强制拆迁的决定。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其他相关程序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6]61号)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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