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科[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09-25
  • 【生效日期】2008-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建科[2008]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将纳入今年国家和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严格按标准生产、流通和使用,保质保量完成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任务。

二、省建设厅及时制订、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并指导做好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和公示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采用合格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

1、检查组织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系统检查;

2、检查方式:采取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自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主管部门抽查的办法;

3、检查产品: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含自保温、内保温、外保温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设施相关的产品;

4、时间安排:企业自查和设区市检查9月下旬至10月下旬;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文件:建科[2008]147号(略)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