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规划发[2007]28号
- 【发布日期】2007-02-12
- 【生效日期】2007-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卫办规划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006〕23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3―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2003―2005年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依据
(一)《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
(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3]196号)。
(三)《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4]12号)。
(四)《中西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8号)和《15省(区)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87号)。
(五)《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4]134号)。
(六)《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
(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艾滋病防治项目有关品目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59号)。
(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降消”项目设备改为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5]65号)。
(九)《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
(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5]196号)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卫生经费的通知》(财社[2005]185号)。
(十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6]37号)。
(十二)《财政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006]23号)。
三、检查内容
(一)各项目省(区、市)部门之间协调机制、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情况。
(二)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规定,有关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情况。
(三)根据2003―2005年各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有关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四)2003―2005年各有关项目管理方案中提出的地方资金投入及落实情况。
(五)2003―2005年项目省(区、市)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情况。
(六)2003―2005年项目省(区、市)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进度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2003―2005年项目省(区、市)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包括中央集中招标,地方分散采购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合同付款,采购品目的接收、验收、安装、使用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情况。
(八)2003―2005年各有关项目管理方案中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督导、考核工作情况。
(九)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状况。
(十)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一)这次专项检查以地方自查为主,卫生部、财政部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二)各省(区、市)按照省级项目单位不少于60%、市级项目单位不少于80%进行检查。
(三)中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单位和项目,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省(区、市)、市(地)、县和乡逐级纵向检查,抽查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以实地检查为主。
(二)检查工作以重点项目为切入点,各省(区、市)按照项目内容对项目覆盖的市(地)、县、乡进行逐级检查,保证工作时间,深入实地了解实际情况。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检查文件依据,严格按照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四)检查过程中要团结协作,深入细致,提高效率,严格自律,努力工作。
(五)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将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省(区、市)于2007年4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含附表)和项目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卫生部、财政部。电子版报送地址:ggwsxmb@moh.gov.cn。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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