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7〕16号
- 【发布日期】2007-02-06
- 【生效日期】2007-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皖政〔200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六日
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近年来先后组织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全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省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投入责任不够明确、经费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我省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有力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省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市、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市、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
(五)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我省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而紧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政府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义务教育仍然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积极承担起义务教育管理和经费分担责任。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部门对学校、学校对学生的乱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