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27号
- 【发布日期】2005-05-18
- 【生效日期】2005-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
为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2〕133号)的要求,组织好全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促进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城考”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考”工作对于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巩固“创模”各项指标为目标,继续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领导,并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5年各项“城考”工作任务。
二、分解指标,落实任务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继续把承担的“城考”指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针对环境管理、污染控制和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认真组织,打好基础
“城考”工作技术要求高,基础数据统计量大,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繁重。基础工作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我市“城考”成绩。特别是有些“城考”指标上报时间要求比常规统计的周期早,给“城考”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请各区县政府、各责任单位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有充分估计,加强基础工作,对那些统计周期晚于“城考”要求的指标,要早做安排,以保证各项指标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按时完成。
四、定期考核,公布结果
2005年市政府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区、县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2006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后公布。各责任单位要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将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指标进展情况于2006年2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报告。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组织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城考”结果进行审查,公布最终结果,同时也对其他责任部门“城考”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