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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余姚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余姚杨梅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余姚杨梅原产地域范围以《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申报余姚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请示》(余政[2002] 40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余姚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余姚杨梅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品种:荸荠种(包括从中选出的早荠蜜梅、晚荠蜜梅新品种)、水晶种。

栽培:株行距采用(4-5)米×(5-6)米,于秋冬或春季以树干为中心逐年扩穴改土或培土。采用修剪、疏花疏果等方法进行花果量调节。

鲜果特性:荸荠种(包括早荠蜜梅、晚荠蜜梅)果扁圆形,最低单果重8.0g,可溶性固形物>10.5%,总酸≤1.5%。水晶种果球形,最低单果重10.0g,可溶性固形物>10.0%,总酸≤1.5%。

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余姚杨梅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余姚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余姚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余姚杨梅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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