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发〔2009〕35
- 【发布日期】2009-08-31
- 【生效日期】2009-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洪府发〔2009〕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09]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可以全面、准确地查清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切实的依据,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人口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全市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建普查机构。县(区)在今年10月底之前,乡(镇、街道)在12月底之前要完成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精心组织业务培训和入户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经费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要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南昌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