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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政报〔2008〕75号
  • 【发布日期】2008-09-23
  • 【生效日期】2008-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文物政报〔2008〕75号)




文化部:

9月22日,我局收到部政法司关于召开部长办公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关事宜的签报,经认真研究,我局对草案和部政法司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草案中“实物”、“文化场所”等文字表述与“文物”的概念有交叉。其中大量的实物、文化场所均属文物,适用《文物保护法》。

二、同意在草案附则中增加一条:“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文化场所,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虑到“文化场所”容易被理解为区别于“生活场所”、“宗教场所”等,建议将“文化场所”改为“场所”;“被确定”容易被理解为政府公布具体的文物清单,建议将“被确定”改为“凡属”;“文物保护单位”系“文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议删除“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将附则中增加的该条修改为:“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出境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珍贵实物”与“文物”的涵义重叠,为避免法律冲突,造成责任不清,建议删除第十七条有关实物出境管理的规定,或明确该条所指实物系“除文物外”的实物。

四、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为全面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应当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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