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穗工商屠〔2006〕333号
- 【发布日期】2006-06-12
- 【生效日期】2006-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生猪交易销售凭证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生猪交易销售凭证制度的通知
(穗工商屠〔2006〕333号)
各生猪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生猪经营业户、生猪采购者:
为提高肉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商品流通索票出票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决定对生猪交易实行电脑联网出具销售凭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经营业户必须向生猪交易市场申报购进生猪的产地、数量、供货商和检疫等信息,由生猪交易市场录入电脑后进场交易。
二、生猪经营业户应当如实登记生猪采购者的企业(个体户)注册名称、采购者姓名、销售去向、采购数量、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出具出货票据。不得向无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的采购者出售生猪。
三、生猪交易市场负责将生猪采购信息录入电脑,为采购者出具广州市工商局监制的“××市场生猪销售凭证”。生猪交易市场应当对出场生猪进行验证,确认货证相符后准予出场。
四、病、死猪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由生猪交易市场录入电脑并保留处理单据备查。
五、各屠宰厂(场)对不能出示“生猪销售凭证”的进厂(场)待宰生猪,应当要求所有者提供产地、来源、检疫等方面的证明,并做好登记。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拒绝屠宰,并将情况报告市工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支队。
六、对无照经营生猪、场外批发生猪,经营未经检疫、病死猪,以及不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或出具虚假销售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12315举报热线或市工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支队举报电话37584050-11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本通知自2006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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