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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05-05
  • 【生效日期】2008-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推进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发〔2008〕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新时期根本性的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紧紧把握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了解掌握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对金融部门的有关要求。各方应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新农村建设的合作机制,稳步推进我省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满足“新农村”、“新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为全面实现农村的小康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通过建立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库,出台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优化信用环境,完善风险保障及担保机制,以调动金融支持“三农”的积极性。

(三)监管部门应促进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三农”的金融服务,引导其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关注和监控相关风险,协力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四)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持续支持“三农”发展的工作目标,积极改进信贷管理和结算体系,建立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及激励约束机制。

二、健全服务农村的金融体系,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一)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及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改进支农服务。在稳步推进粮油购销调储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原料林种植业的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积极支持由政府垫资的非经营项目建设,扶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柱和骨干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利用现有模式和手段,发挥中长期贷款的资金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覆盖到新农村建设相关领域,加大对农村水气路电等基础设施投放,支持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二)加大商业银行有效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增强支农工作的主动性,通过授予县域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农业贷款审批权,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增加对农业、农业龙头企业、林区林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等的信贷投放,并提供银行卡、电子银行、汇兑、结算、票据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积极介入县域经济发展,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资产质量,壮大自身实力,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切实发挥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小额信用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向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扩展;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选择灵活还贷方式,提高农户还贷效率;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频次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符合农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农村信用社还可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嫁接“三农”资金通道,以达到优势互补、合力支农的效果;有关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结合农村资金使用存在的各种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调剂使用,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水平和效益。

(四)支持建立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促进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提高农村资金周转使用效率。发挥邮储机构庞大、网点覆盖面广、深入乡村地区的优势,利用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增加资金回流农村的渠道。强化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不断创造新的业务品种,开创新的业务服务领域,扩充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半径。及时总结“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的经验,持续做好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风险控制,切实发挥小额质押贷款支农、惠农效用。贯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作部署,稳步推进小额信贷和小企业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础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平台作用。

(五)加快发展“三农”保险业务。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中心任务,切实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发展热带高效农业保险为重点,统筹发展农村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财产保险,推动农村保险业务稳步健康持续发展,为我省建设“文明生态村”服务,为加强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服务。通过不断创新“三农”保险产品,提高农村保险营销和服务水平,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实现全省县县有保险机构,乡乡有保险人员,村村有保险服务。“十一五”期间争取县域保费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农业保险业务得到较快发展,能为全省的热带高效农产品提供基本的保障,农村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拓宽,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一是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保险。二是积极发展农村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三是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四是加强与信贷机构的合作,配合推进开发性金融“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五是加快“三农”保险服务创新。六是引导保险机构制定完善农村市场发展规划。

(六)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途径。鼓励上市公司扩大涉农业务,积极参与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经济活动;加大对涉农领域的资金、人才及技术投入,发挥其对新农村建设的带动作用。大力扶持有条件的农村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扩大农村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大型农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或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新农村建设资金,缓解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金融品种单一的矛盾。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培养造就具有抵御市场风险和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新型农民。

(七)鼓励人民银行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人民银行积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央行资金支持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切实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支农导向功能,适当增加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支持额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实力。

(八)鼓励民间资本、资金支持农业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的精神,鼓励调动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测分析,打击非法集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制定优惠政策,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的不足。

三、明确信贷重点,扩大信贷支农领域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力建设、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农业高产田建设以及林区、林场道路建设、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络和渔用航标建设。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资金来源和支农侧重,筛选确定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按照比较效益最大化和生态平衡的原则,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品牌农业。一是支持以发展橡胶、胡椒、槟榔等经济作物为主的特色农业;二是支持以反季节瓜菜、各类花卉花木、热带水果为主的绿色农业;三是支持以名优农畜产品(如文昌鸡、嘉积鸭、临高乳猪、定安黑猪等)为主的品牌农业;四是支持以深海捕捞、海淡水养殖、水产品深加工为主的水产业发展。五是支持特色林业产业,促进重点工业原料林种植、乡土树种植、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六是支持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

(三)支持涉农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省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鼓励商业银行制定符合民营企业服务特点要求的信贷政策,重点支持农(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渔)产品深加工企业、农(渔)产品流通企业,以达到提升农(渔)产品增加值、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四)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商贸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大力扶持农村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改善农村市场环境。按照各县市农业结构特点和产品优势,支持县市建设具有行业优势的专业市场如瓜菜、热带水果、花卉花木批发销售市场、优质禽畜批发销售市场、水产品批发销售市场等,吸引客商搞活农产品贸易,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增加农民收入。

(五)支持农村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具体项目包括农村文化室建设、农村义务教育,积极探索大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新路子,确保贫困大中专学生不失学。支持农村教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帮助提高农民素质,这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六)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含文明生态村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农民主动、社会联动”的创建原则,文明生态村建设以财政资金、社会集资为主。金融支持的重点是农村城镇化建设,加速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吸引农民进城经营就业,加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七)支持农村居民扩大消费和促进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消费信贷支持农村居民扩大住房、汽车、住房装修的消费,推进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

四、改进管理方式,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加大农村小额信贷工作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制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充分利用农村小额信贷增产增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继续利用政府贴息、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和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公司等途径,努力建立和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保障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农村信用建设,积极培育农村信用文化,推广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利用《中国(海南)农村小额信贷国际论坛》成果,学习借鉴国际上农村小额信贷的先进做法和成功模式;认真总结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琼中县开展农村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努力完善信贷方法,不断丰富贷款模式;制定“农村小额信贷”规划,切实完成小额信贷工作目标。

(二)改进信贷管理方式。遵循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进行有差别的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区别不同农村地区实际和业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信贷审批授权程序;适应不同贷款需求特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信贷评级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周期规律和市场特征,积极开展信贷业务品种创新,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新金融产品因地制宜地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健全综合业务考核机制,完善适合“三农”发展的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运作模式。在商业性信贷上,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探索以林权证提供担保为核心的贷款方式。在政策性信贷上,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政策性银行资金雄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使信贷资金更多投向林农及林业企业。在商业性保险上,积极探索完善和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林权抵押贷款户投保森林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和金融信贷的保障作用。同时,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市场、森林资源评估市场、担保市场、收储市场等以林权流转为主的市场体系建设,保障林权贷款业务快速有效发展。

(四)探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开展 “信用船”创建工作,探索渔船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可行性,根据渔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还款纪录,对投保渔船保险的渔民在以渔船抵押和保单质押作双重担保的前提下,放大授信额度,支持渔民发展渔业生产。同时探索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市场担保体系和风险转移机制,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效保障。

(五)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及水域(海域)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结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较稳定现金流量的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土地大面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种植业基地及淡(海)水养殖基地,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及水域(海域)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

五、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

(一)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加快推进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扩大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加快向农村拓展进度,构筑金融资产安全的“防火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大对乡村两级组织拖欠贷款、乡镇机关干部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同时,有关部门要对贷款评估,抵押登记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改善信贷支农环境。严厉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行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二)促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壮大市县担保公司实力,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担保行业自律,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三是鼓励和支持农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农户入股成立互助性的农业担保机构,积极引导农民和乡村企业自愿结合,成立农产品产业行业担保协会。四是支持和依托担保机构发展,把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与培育企业信用制度有效结合起来,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选择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五是省财政厅要加强我省担保行业财务和风险监管工作,建立适度的政策性担保风险的补偿机制,促进担保机构规范风险管理和控制。省金融办要着重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三)提高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能力。农业是弱质产业,风险偏高、回报偏低,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风险只有得到充分的化解和转移,才能实现在支农工作上的可持续性。为此,一是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转移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二是各级政府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金融机构适当支持。三是各级政府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性的信贷投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要立足自身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提高,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努力实现经济金融的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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