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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8〕69号
  • 【发布日期】2008-09-09
  • 【生效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8〕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工贸易是我省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方式,是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加工贸易总体上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省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是加工贸易整体层次还不够高,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多数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区域发展极不平衡。此外,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来自周边国家、地区和兄弟省份的竞争压力逐步增大,我省加工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切实破解发展难题,现就促进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工作方针。立足我省省情,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通过省级统筹规划引导,市县落实服务支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选择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协调机制,提高政府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加工贸易发展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发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促进广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省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初步实现加工贸易梯次分布和集聚发展。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腾笼换鸟”,形成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造林引凤”,承接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转移,形成劳动与技术密集型产业聚集的发展格局。全省加工贸易产业整体层次有较大提升,企业配套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技术含量和增值率进一步提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厂基本完成转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幅度呈现较大增长。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广东成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排头兵。

二、扩大外资的溢出效应,提高加工贸易产业水平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不断优化外资结构,大力发展产业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海洋等新兴产业,带动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增值率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广东省。

(四)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国际服务外包,重点吸引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到我省投资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产业,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进出口报关、商品检测、物流、金融、法律、会计、信息、咨询等领域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公信力和竞争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粤港服务业的深度合作,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性服务。

(五)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现有优势,积极引进国外大型企业来粤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以及物流、采购、研发、中介、培训、旅游和会展等服务中心,提高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综合服务水平。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总部区域布局,逐步形成若干现代服务业总部相对集中、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产业园区相互依托的总部聚集区。

(六)鼓励技术进步。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更新设备、引进技术和进行新产品研究开发。对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以及进口研发所需仪器设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聘请的研发人员,给予享受企业所在地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七)推动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建立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的激励机制,鼓励内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参与国际分工,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生产制造水平,增强研发与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向科技型、自主研发型企业转变。

三、促进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优化加工贸易产业布局

(八)明确区域定位。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发展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服务、物流、商贸流通等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一般性生产环节转出,保留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充分利用生产要素成本优势,依托现有工业园区,集中承接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出的纺织服装、制鞋、塑料、五金、箱包、玩具、家具、建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积极承接先进制造业的生产制造部分,加快形成特色产业群。

(九)打造产业集聚的专业特色园区。在已认定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中,重点扶持若干个管理好、发展潜质大的园区,加大省级投入,支持其做大做强。在办好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基础上,规划建设1-2个大型产业转移园。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按总体规划确定发展方向,突出主导产业,实行专业化发展;围绕产业链的延伸,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十)积极发展“发外加工”方式。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暂时无法实施转移的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发外加工”方式逐步将部分生产加工环节转移到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发展研发设计、物流、销售以及高端制造环节。

四、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加工贸易发展秩序

(十一)改革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加强加工贸易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快广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建设,不断扩大全省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覆盖面,并逐步推进与外汇管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联网,形成加工贸易“信息围网”。

(十二)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高起点引进加工贸易项目,着重引进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加强对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与生产能力核查的管理,将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企业经营状况与生产能力核查范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优化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与落后生产能力。

(十三)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合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鼓励企业组织实施先进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伤亡事故。

五、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

(十四)加强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最新政策,帮助企业掌握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十五)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并带动一批国际知名品牌进入国内市场。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展览展销会,为其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条件。

(十六)建立内销跟踪管理和服务机制。外经贸、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为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加工贸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尤其是做好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扩大内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制度。对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符合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八)推动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按照相关规定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为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提供便利服务。

六、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08-2012年,省从每年安排的5亿元产业转移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主要扶持符合条件、从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入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并已落户的加工贸易项目。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应对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形势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法、路径、措施。

(二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逐步落实目标管理,发挥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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