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省

财 政 厅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要求,从2004年起全省实行了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现结合近几年的运行情况,对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是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从运行情况看,省管县(市)财政体制调动了市、州、县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了县乡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推进了市级改革和城市区域经济发展。但是,作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新体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改革方向,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支持市级改革发展、增强市级财力的基础上,省、市共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州、县财政管理,切实规范市、州、县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科学理财水平;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省管县(市)财政体制与市管县(市)行政体制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的省、市、县财政工作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市(州)级改革和发展
(一)完善省对市(州)本级的税收增量返还和转移支付支持政策。一是实行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政策,增强市州本级财力。以2003年为基期,对11个市(州)(不含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十堰市,神农架林区比照县(市、区)政策执行)本级2004-2008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财力,省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二是对部分本级财政困难的市(州)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帮助缓解市(州)本级财政困难局面。三是对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调动市(州)人民政府支持县(市)发展的积极性。对13个市(州)(不含仙桃、潜江、天门市及神农架林区)本级,按照其所辖县(市)(含8个县改区及武汉市老四县,下同)财政收入增长享受的省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含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及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财力补助的增加额,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
(二)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坚持现行省管县(市)范围不变、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未纳入省直管范围的市辖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现行体制、政策规定,遵循“财力下移、困难上移”的原则,统筹市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理顺分配关系,加大对市辖区的扶持力度,提高市辖区财政基本保障能力,缩小市与区、县(市)与区之间的财力差异。省财政对在均衡市、区财力差异工作做得较好的市,通过激励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三、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一)继续实施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一是延长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期限。对29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以2001年为基数,仍执行省集中税收增量全额返还的政策,其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省财政给予20%的支持;对其他44个县(市),以2003年为基数,将省集中增量全额返还政策延续执行到2008年。二是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达到分类分档平均增长水平的,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按财政供养人员计算的人均工商四税增长幅度单独考核,凡超过同级平均水平的,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三是继续支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四是继续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 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五是继续实行政法政策性转移支付,帮助县(市、区)提高政法经费基本保障能力,保证公检法司干警工资发放和部门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六是对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和离退休费给予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对76个县(市、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占30%)和26个县级区平均水平(占70%)两者加权平均水平的其他县级区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县(市、区)财政支出压力。为了缩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差距,省财政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和离退休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具体政策措施,集中财力,着力解决制约县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问题,建立提高县乡财政基本保障能力、从根本上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长效机制。研究制订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收支综合评价办法,认真分析评价,把考评结果作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奖励和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切实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稳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在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研究省管县(市)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管理的思路、模式和方法,加强对全省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州)财政部门要适应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市管县(市)行政体制与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有机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沟通衔接,搞好组织协调,配合省财政厅共同抓好对县(市)财政改革与管理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和科学理财水平。
(一)深化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加快市、州、县部门预算改革。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综合财政预算,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新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财政预算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市、州、县在全面实施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比较规范部门预算的覆盖面,“十一五”期末所有市、州、县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省对市、州、县部门预算改革工作实行目标量化考核。二是稳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范围,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各类账户资金纳入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提高收入入库和财政资金周转速度;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规范收入收缴程序,积极将全部非税收入纳入改革实施范围。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大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创新政府采购方式方法,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四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继续推进收缴分离、罚缴分离,逐步扩大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研究收支脱钩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办法,切实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二)加强政府债务和乡村集体债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范借贷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借贷规模,落实还贷责任;完善市、州、县政府债务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并及时化解债务风险;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研究化解地方债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激励政策。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摸清底数、严格审核、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乡村集体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三)全面推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积极推行编制管理实名制,探索建立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相互配套、相互监督的管理办法。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精简机构、分流人员,降低财政供养系数。
(四)继续做好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和预算合规性审核工作。省、市(州)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共同组织做好县(市、区)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和预算合规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依法理财,认真配合省、市(州)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进一步摸清底数,剖析问题,对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为制定和完善财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核,进一步提高县(市、区)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指导县(市、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五)推进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改革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是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5〕5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精心组织,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方式。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县(市)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对其他大多数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财乡用县管”的财政管理模式,对乡镇比照县直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分类制定乡镇支出标准,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加强乡村财务管理,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乡镇财力,提高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转型,建立健全“以钱养事”新机制,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推进新农村建设。
五、进一步明确职责,构建和谐的财政工作关系
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市、州、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管,不断完善调动市(州)财政积极性的办法和措施,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充分听取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在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指标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在抓好自身改革与发展的同时,要继续履行对县(市、区)财政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县(市、区)解决财政困难,指导县(市、区)财政改革与发展,督促县(市、区)完成省、市(州)安排的各项财政工作任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加快财政改革与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主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有关财政方面的工作会议,除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财政结算会议或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开到县(市、区)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开到市(州)一级。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统一的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量化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对市(州)级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对市(州)上报的所属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县(市、区)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