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陈卓扬、孟广美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市〔2008〕141号
  • 【发布日期】2008-10-07
  • 【生效日期】2008-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陈卓扬、孟广美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陈卓扬、孟广美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闽文市〔2008〕141号)




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香港艺员陈卓扬(艺名陈晓东)、孟广美,于2008年10月26日到漳州市吉马国际家居广场参加 “吉马之夜首届海西时尚”演唱会活动,演出一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