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6〕12号
- 【发布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6〕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国家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自觉性
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现有残疾人约34.5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约13.5万名,已安排就业的约10.8万名。按照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要求,至少还有7000名残疾人需安置就业。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差、收入水平低,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不到位,残疾人单一技能与多样化岗位需求不适应等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全市残疾人就业目标和任务。
二、落实措施,千方百计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一)全面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25号令),落实按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其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编制应予保证;招录公务员和工勤人员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并对面试入围的同等分数残疾人考生优先录用。对不安置残疾人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依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有关规定,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残联组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第2号令)予以处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市直机关要带头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对未安置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自2005年起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培育和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逐步完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引进民营资本举办一批福利企业,将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转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职工住宅,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参加,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工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给予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实行登门办照;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后按下限收取上述各项规费;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业户,可根据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部门认定后给予减收或免收管理费。建设和市容管理部门要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协助,并免收占道费、卫生费等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其中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劳动所得,暂按应纳税额的30%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减免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主动维护好市场摊区的经营和治安秩序,保证守法经营残疾人业户的正当经营权利,使其免受他人的欺侮和伤害。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在经营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有偿扶持;对处于创业初期的贫困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核准,可视情况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市属及国有单位兴办的各类市场,应确保为自愿进场经营的残疾人提供摊位,并在摊位售卖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摊位费前两年分别减免50%和30%,其后每年优惠5%。社会资金兴办的市场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在办理出让土地、项目审批手续时予以注明,促使产权单位认真执行。
对具备经营手续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税务部门核批后,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外,有关部门应给予免收卫生清洁费、治安联防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管理费用。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工商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对残疾个体业户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盗用残疾人名义弄虚作假的不法业户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严肃性。
三、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市残联要建立专门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就业培训,所需建设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就业部门和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招收残疾人随班培训,或单独为残疾人开设培训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减免后若办学资金不足,可由再就业基金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企业有责任对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技能。教育部门要适时建立残疾人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为残疾学生提供职业教育服务。
(二)改善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主动发挥残疾人就业和单位用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业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服务范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资金和送技能”等专门帮助和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一对一”服务。社区服务组织要在社区服务业中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就业部门和残联组织每年要定期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大集活动,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也要面向残疾人开展招聘服务。各级残联组织要尽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与就业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互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要免收其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劳务市场门票费。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将残疾人就业纳入 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畴,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侵犯残疾人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省残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劳动监察的通知》(黑残联字〔2001〕6号)要求,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就业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保证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保证其工资和各项保险金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保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其搞好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障金。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或关、停、并、转时,应优先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与残疾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做好保证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积极主动研究和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总体规划,将下岗残疾职工纳入全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体系,将失业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谋划,科学安排。税务、工商、财政、卫生、建设等部门要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对新时期残疾人就业的适应能力,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工作综合指导、检查督促作用,为党和政府当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参谋助手。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工作。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用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规、政策教育和引导群众,努力使全社会关注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生活,关心残疾人就业,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总结和推广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残疾人自主创业、自强自立的典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结合各自职能,主动为残疾人就业多做贡献,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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