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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85号
  • 【发布日期】2008-10-17
  • 【生效日期】2008-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教育、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立即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重点,并结合全省抗震安全排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要突出加强校内施工项目管理,所有施工项目都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与师生活动的区域严格分开;施工现场及附近施工道路等要设立安全警示等标志,严防师生和其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高压线路穿越校园的安全隐患,以及校园周边广告牌、通信铁塔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迅速进行排查整治。
三、各市专项检查结果及贯彻落实情况应于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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