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07-09
  • 【生效日期】2006-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