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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1-29
  • 【生效日期】2007-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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