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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4-20
  • 【生效日期】2006-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

(晋政发〔2006〕6号)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风疹(简称麻腮风)是春、冬季多发的、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特别是麻疹,2006年入春以来发病较为集中。目前,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麻腮风的最有效措施。为保护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了确保疫苗预防接种的有效性,全省统一预防接种时间为:春季2006年4月、5月;秋季10月10日―12月31日。
二、接种对象为:
(一)2005年被省卫生厅定为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而未完成麻疹(含麻风、麻腮二联和麻腮风三联)疫苗强化免疫县(市、区),辖区内1.5岁至14岁儿童及各级学校学生,无论既往接种史如何,均需接种一次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
(二)近年大年龄组人群麻疹发病比例较高的地区,接种范围可扩大至30岁人群;
(三)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
今年秋季预防接种以查漏补种为重点,春季进行了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的人群,不作为秋季预防接种的对象。
三、麻风、麻腮风联合疫苗属国家规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疫苗费用由受种者承担。
四、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疫苗定价和接种收费标准,严禁私自涨价和搭车收费现象。
五、严格供货渠道,非“山西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的单位不得承担接种任务。
请符合接种对象条件的群众届时主动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门诊接种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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