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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寿险〔2008〕1414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8〕1414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请示》(新保发〔2008〕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业务。试点地区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具体试点乡镇请报告当地保监局后统筹确定。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先期以“喜来保存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贷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母婴保定期寿险”三款产品开展试点。

三、在试点过程中,你公司应以扩大试点地区保险覆盖面,探索可以成功复制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经验和模式为目标,不断总结,加大创新,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廉价、便捷的保险服务,并根据保监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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