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甘政发[2008]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为了建立统一、准确的全省能耗监测体系,为各级节能考核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市州、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全面、真实地反映各市州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组织领导
(一)各市州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在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使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尽快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抽调专人,组建机构,开展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基础上,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分别对万元GDP能耗按季度监测,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企业能耗按月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
(二)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
(三)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
1.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
2.14户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测,各市州和县市区也要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3.从2008年起,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出台能准确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四)加强对能源消费情况的分析研究,为节能工作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1.及时分析研究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
2.分析研究重点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耗能产品生产及耗能情况,提出节能工作的重点和思路。
3.分析研究能源生产、消费、库存情况,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确保能源供需平衡,保障供给。
四、对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和各市州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五、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为了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考核体系,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
各市州政府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的14户企业依照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单独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四、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定量评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94分为完成,60―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以各市州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州能耗指标和省经委审核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市州政府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确定分年度的节能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节能目标报省节能减排办核准备案。
(二)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各市州政府对上年度本市州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减排办。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其他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组成以相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州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估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减排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措施
(一)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各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的市州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上暂停对该市州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减排办、省经委和市州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上免检等扶持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市州政府,限期整改。重点用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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